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猥亵儿童案件频发专家有前科者禁止从事儿童相关职业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09-02 01:10:21 阅读: 来源:调味酱厂家

猥亵儿童案件频发专家建议细化“职业禁止”规定

有性犯罪前科,禁从事儿童相关职业

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出台中国版的“梅根法案”,那么,可以先在刑法中对职业禁止制度进行细化,对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,尤其是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人,应当明令禁止其从事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职业。

“Primo Levi(犹太裔意大利化学家、小说家)说过一句话,他说,集中营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。但我要说,不是,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,是房思琪(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小说《房思琪的初恋乐园》中的人物)式的强暴。”林奕含在自杀前的最后一个录影访谈中,说了这样的话。

2017年4月27日,年仅26岁的林奕含上吊自杀,她的父母在声明中指出:“奕含这些日子以来的痛苦,纠缠着她的梦魇,让她不能治愈的主因,不是忧郁症,而是发生在八九年前的诱奸。”

对于儿时被猥亵或性侵的人而言,那段痛苦的经历,终其一生都难以从记忆中抹去。

林奕含的遭遇,并非个例。近日,接二连三被曝光的猥亵、性侵儿童事件,以疾风骤雨之势,进入公众视野——

南京南站,女童被同行男子猥亵;

重庆某医院,女孩被其姑父猥亵;

网站“西边的风”存在大量猥亵女童视频,犯罪嫌疑人吴某升被郑州市公安局抓获……
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认为,舆论的关注、公众的愤怒,反映了社会对猥亵、性侵儿童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,这是我国儿童保护观念进步的一种体现,但与此相比,相关立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。

“例如,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,对于男童的强制性性行为,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。与奸淫幼女可以判死刑相比,这样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。与此同时,对于儿童色情行为,也没有将之与成人色情进行严格区分,惩罚力度也不够严厉。”姚建龙认为,有必要针对当前儿童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,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。

猥亵儿童行为应有单独标准

8月12日,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,南京南站候车室内,一名女童被同行年轻男子猥亵。经查,该男子段某某18岁,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。目前,段某某已被抓获。

8月14日,网友爆料称,在重庆某医院,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裤子内摸其身体。其间,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,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孩裤子内。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,无反抗情绪。该男子是女童的姑父,目前已被警方抓获。

这两起引爆舆论的猥亵儿童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——熟人猥亵。

事实上,来自熟人的猥亵、性侵,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。

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(以下简称“女童保护”)统计,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,熟人作案的有300起,占69.28%。

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(留守儿童)保护处不完全统计,目前全国已有69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。其中,18起涉及性侵害,占近三成的比例。

而这些让人震惊的数据,仅仅是实际发生案件中的一小部分。

“女童保护”负责人孙雪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,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性侵儿童案件非常隐蔽,难以被公开报道和统计,因此被公开曝光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。

“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,更容易接近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信任,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,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。”孙雪梅说。

我国刑法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在姚建龙看来,现行法律关于猥亵儿童方面的规定,仍然不够严谨。

“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界定,过多采用了成年人的标准,而没有兼顾到猥亵儿童行为的特殊性,这就导致很多针对儿童的伤害行为都没有办法进行认定,很多猥亵儿童的行为很难受到严惩。”姚建龙认为,对于猥亵儿童行为的界定,应当有单独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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